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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数量“踩线”闯关 亚虹医药IPO科创成色存疑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日期:2021-07-13 10:25:51  责编:刘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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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虹医药”)IPO申请近日获上交所受理,公司拟选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登陆科创板。作为一家无产品、无营收、连续亏损的公司,亚虹医药最大的看点无疑是其科创属性,而衡量科创属性的关键指标之一为“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在亚虹医药所列举的24项发明专利中,有17项均为亚虹医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申请的同名专利,合并这些相同名称的专利后只剩下7项专利。而这7项不同名称专利中,有2项还是亚虹医药在发招股书前9个多月突击购买,其技术含量更是遭业界质疑。

  发明专利涉嫌数量“注水”

  在亚虹医药所列举的24项发明专利中,不同名称的发明专利仅为7项,其余17项专利均为亚虹医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申请的同名专利。其中有的专利在中国及1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申请了专利,数量上存在严重“注水”。

  亚虹医药成立于2010年3月,是一家即将进入商业化阶段、专注于泌尿生殖系统肿瘤及其他重大疾病领域的创新药公司。

  虽成立十年有余,但亚虹医药目前尚无产品上市。截至今年5月17日,亚虹医药正在开展9个主要产品对应的12个在研项目,其中有2个产品对应的3项研究已处于III期或关键性临床试验阶段。

  财报显示,2018年-2020年,亚虹医药未实现营业收入,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993.6万元、-17242.59万元和-24726.67万元。截至2020年末,亚虹医药未分配利润达-16297.29万元。

  因公司无营收、连续亏损,亚虹医药此次登陆科创板选用第五套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然而,一直以来,对于科创板IPO公司而言,科创属性、“硬科技”实力为重中之重。

  4月16日,证监会还就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作出修订,将科创属性评价指标由原来的“3+5”变为“4+5”。此次修订再一次强化了科创板“硬科技”属性。一方面,不论是“3+5”还是“4+5”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均对公司发明专利的数量有最低要求,即需满足“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另一方面,从交易所上市审核所强调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看,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其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量也要充足,要能够实质上反映公司的科技实力与技术先进性。

  根据亚虹医药披露,“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已取得24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然而,《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在亚虹医药所列举的24项发明专利中,不同名称的发明专利仅为7项,其余17项专利均为亚虹医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申请的同名专利。

  其中,“硝羟喹啉碱加成盐及其用途”同时在中国及1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申请了专利;“硝羟喹啉和其类似物与化学疗法和免疫疗法在癌症治疗中的组合用途”同时在4个境外国家申请了专利;“多巴胺β-羟化酶(DBH)抑制剂和血清素受体(5-HT)拮抗剂用于治疗癌症的用途”同时在3个境外国家申请了专利。

  值得一提的是,亚虹医药在韩国同时申请了两项“硝羟喹啉和其类似物与化学疗法和免疫疗法在癌症治疗中的组合用途”的专利,且其专利有效期相同,而从亚虹医药招股书的披露中,却看不出这两个名称相同、地区相同的专利有何区别。

  对此,亚虹医药在回复《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函时表示,(前述两项同名专利)一件是“硝羟喹啉和其类似物与化学治疗在癌症治疗中的组合用途”,一件是“硝羟喹啉和其类似物与免疫疗法在癌症治疗中的组合用途”,实质审查时按照韩国要求进行分案处理。

  亚虹医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申请的同名专利,或是其所称的按国家要求进行分案处理的相同名称、相同地区专利,是否为同一技术(或技术成果)?亚虹医药所列举的多项同名专利,从本质上能否证明其公司技术的先进性与自主研发能力?

  针对上述问题,亚虹医药在回复《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函时称:“公司已授权专利中有基于PCT(专利合作协定)申请进入具体国家的授权专利,这些专利基于同一个优先权,这点可清晰地从公开信息中获得。由于专利存在地域性,在指定国家授权才在该国家获得保护,且在每个国家的授权范围通常都有所区别,因此公司披露的专利信息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专利情况,不存在注水情况。”

  对此,超凡股份生物医药行业总监王宏表示,“亚虹医药招股书中所提及的相同名称专利技术,经核实,实际上是基于同一件PCT申请,经过多个指定国审查机关审查后获得的专利,既然源于同一件PCT申请,其技术自然也就是同一个。”

  “从公司披露的知识产权数量、来源来看,亚虹医药的自主研发能力相对较弱,科创属性欠佳。”王宏认为。

  而针对记者关于亚虹医药所列举的多项同名专利,从本质上能否证明其公司是否具备自主研发能力、是否满足科创属性要求的提问,亚虹医药却没有就多项同名的问题予以正面回应,只是截取招股书的多部分内容作为回复。

  此外,王宏还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虽然现有IPO规定并未明确限定知识产权数目不能是基于同一技术在不同国家获得的专利,但这种方式并不能真实反映公司技术创新能力与实力。”

  突击购买两项“低价值”专利

  《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亚虹医药还存在着突击购买专利的情形。在发招股书前9个多月,突击购买了两项江苏师范大学申请的专利,两项专利的拟转让价格较低,在业内人士看来,这表明专利价值不高,“含金量”不足。

  招股说明书显示,2020年,因在光敏剂领域研究布局的需要,亚虹医药通过江苏师范大学的代理人(北京高航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高航联科”)购买了两项专利:一种酸响应水溶性近红外BODIPY光敏剂及制备方法、一种金刚烷修饰的近红外氟硼二吡咯光敏剂及其制备方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信息显示,上述两项专利均为江苏师范大学于2016年申请的专利,发明者为王晓军、许加龙、李秋艳,而2020年8月7日,就在亚虹医药发招股书前9个多月,这两项专利权转让给了亚虹医药。

  亚虹医药在招股书中既未披露上述两项专利的购买价格,也未披露其对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核心技术有何贡献。一位业内人士则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专利购买价格和对主营业务的贡献是衡量两项专利技术含量高低、公司科创属性是否充足的重要信息。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江苏师范大学交叉应用研究院官网一则2020年6月15日公布的专利权转让公告显示,前述两专利拟以1.7万元/项转让给高航联科,而随后,亚虹医药又通过高航联科购买了两项专利。

  那么,前述两个以1.7万元/项转让的发明专利,到底技术含量有多高?

  《经济参考报》记者以购买专利的名义向一家位于北京的专利代理商提出需求,拟购买与前述两项专利相类似的产品时,其专利代理人员随即表示其专利库中有四、五件类似专利产品,但其最低报价为3.7万元-4.5万元不等。

  “技术含量体现在价格上,一两万的专利技术含量肯定不高,比如说我刚合作的一个大学老师,一个专利就卖一个亿。”该名专利代理人员还称,“有些企业买低价值专利就是为了评高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需要(专利)怎么样的。”

  王宏亦认为,通常情况下,转让费用越高、专利技术的“含金量”越高,而含金量则受多个因素影响,比如技术先进程度、技术所处的生命周期、技术对应的市场前景和规模、产品的盈利空间等。

  她进一步解释到,“根据我们的相关经验,发明专利的成交价格通常在3万-5万不等,但发明专利的价格还跟企业的购买意图有很大关系,因为如果有些企业购买专利并不是为了技术转化,而是有其他方面用途的话,在价格上就会便宜一些。譬如公司如果只想拿来满足5项发明专利的要求,或让知识产权看起来储备多一些,那专利价格必然会比较便宜。”

  此外,一位双一流大学的科研人员更直言,这种一两万元的发明专利商业前景不会太好,可以说是“低价值”专利。他表示,“如果通过专利代理渠道来申请专利,通常还会花费几千元,在此情况下,如果专利才卖1万多块钱的话,说明这个专利大概率技术含量不高。一般来说,真正高质量的、有价值的专利,一般会待价而沽,至少也应该高出成本费用数倍至几十倍,甚至卖到上亿元。”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工作日数次拨打江苏师范大学交叉应用研究院官网所提供的咨询电话,但均无人接听。亚虹医药在回复记者的采访函时称,“专利质量和含金量和成交价没有必然关系,而是与买卖双方对专利技术的认识有关系,对卖方价值不大,对我方可起到技术积累和防御作用。”

  一位资深保代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对于突击购买专利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从时间上看,如果是很早就购买的专利,特别是在报告期之前买的,那突击购买的嫌疑就比较小;而像亚虹医药这样,如果是在最后一年买的专利,而且专利价格偏低、技术含量存疑的情况下,就有比较大突击、拼凑专利的嫌疑。”

  面对以上诸多质疑,亚虹医药在回复《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函时称,“公司购买两项关于光敏剂方面的专利,是基于在光敏剂领域研究布局的需要。一方面为产品研究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防御性专利,不存在突击购买专利的动机和行为。”

  重磅在研产品技术系外购

  除了披露的发明专利备受质疑外,《经济参考报》记者还注意到,亚虹医药两项重磅在研产品还依赖于外购专利技术,未来需支付的使用费、里程碑款项、销售提成等高达数十亿元。

  由于销售提成将直接影响公司利润,但亚虹医药在招股书中并未披露销售提成比例的具体信息。

  对此,前述资深保代表示,“如果亚虹医药前述技术许可协议涉及的销售提成比例,不涉及商业机密,那么公司理应在招股书中披露。”

  然而,在回复公司为何不在招股书中披露重磅产品销售提成比例的相关问题时,亚虹医药未正面回应。

  招股说明书显示,被市场寄予厚望的两款重磅在研产品分别为APL-1202与APL-1702。其中,APL-1202是国际上首个进入关键性/III期临床试验的非肌层浸润性膀胱癌(NMIBC)口服靶向治疗药物,而APL-1702 主要用于治疗包括所有HPV病毒亚型感染所致的宫颈高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HSIL)。

  从研发进度上看,前述两款产品研发进度相对靠前,有望成为亚虹医药所在领域的突破性重磅产品。不过,上述两款产品却依赖于外购专利。

  其中,针对APL-1202,在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美国及欧洲地区,亚虹医药与JHU(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分别签订了多份《专利独占许可协议》。

  在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2014年3月,JHU与亚虹医药签订了《专利独占许可协议》,约定JHU将其拥有的“喹啉化合物作为血管新生、人类甲硫氨酰氨肽酶以及 SIRT1 的抑制剂,以及治疗病症的方法”(下称“喹啉化合物相关专利”)的中国专利独占许可给亚虹医药,授予其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使用、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等的权利。

  根据协议约定,专利受让方将向JHU支付许可费、年使用费和里程碑款项(包括新专利申请、研发进度和销售金额等里程碑)以及销售提成,其中许可费1000美元,年使用费 2000-7500美元不等(随时间递增),里程碑款项合计约393.5万美元。

  而在美国及欧洲地区,2014年12月,JHU首先与APT签订了《专利独占许可协议》。2020年7月,JHU又与亚虹医药签订《专利独占许可协议》。

  根据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专利受让方将向JHU支付许可费、年使用费和里程碑款项(包括新专利申请、研发进度和销售金额等里程碑)以及销售提成,其中许可费10000美元,年使用费10000-15000美元不等(随时间递增),里程碑款项合计约422万美元。

  此外,针对APL-1702,2019年7月Photocure 与开曼亚虹(亚虹医药全资子公司)签订《许可协议》,授予开曼亚虹APL-1702相关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产品商标等的独占许可,许可开曼亚虹及其关联方在全球范围内对APL-1702进行开发、制造及商业化。

  该协议约定专利受让方将向Photocure支付首付款、研发里程碑款项、销售里程碑款项以及销售提成,其中首付款500万美元、研发里程碑款项合计约7025万美元、销售里程碑款项合计约19000万美元。

  对于亚虹医药未来可能多达数十亿元的支出,王宏认为,“如果一家药企最核心的产品受制于人,那公司的盈利前景比较堪忧。从亚虹医药来看,其核心在研产品能否挣到钱还是未知之数,且即便挣到钱,还需要支付数十亿元给专利技术转让方,这对于投资者而言,确实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针对前述诸多质疑,亚虹医药仍然没有就外购专利未来可能支付数十亿元的问题作出正面回应,仅表示:公司在外购技术的基础上,开展了系列的研发工作,并将产品至临床试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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