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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新规不仅影响银行 一大波信托金融机构躺枪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日期:2021-02-24 12:09:36  责编:刘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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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通知》和《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令人关注的是,除商业银行之外,数十家信托及消费金融公司均被囊括在新规监管之内。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通知》此次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相关规定。

  从整体看,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一般而言,信托公司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主要是消费金融融资业务。

  中国信托业协会调研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全国 68 家信托公司中已有约 40 家投身消费金融市场,合计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余额近3000亿元。

  波及助贷合作方

  正如监管部门所言,目前,一些消费金融公司的助贷业务占比并不低。

  2020年2月24日,西藏信托官网发布一则公告,披露旗下“微塔斯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疫情影响,资金闲置率超过50%而终止放款、提前进入摊还期。该产品是西藏信托与趣店合作的信托产品,产品规模3亿元,资金用途为向趣店推荐的个人借款人发放消费贷款。2018年年报显示,趣店全年放款量为579亿元,其中信托交易额达235.6亿元,占交易总额40.7%。

  用益信托分析师喻智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互联网贷款新规三个量化指标里,一是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对助贷机构的实力有更高的要求。

  此外,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也就是信托公司自身的资本实力影响单一助贷机构的规模,进而可能影响该类业务的总规模。

  喻智还表示,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直接限制该类贷款的规模。

  多位受访消费金融公司人士表示,此次政策给出了充足过渡期,要明年1月份才实施,所以还有非常充裕的时间和空间。

  对于此次互联网贷款三条“红线”对消费金融行业的影响,西南一家头部消费金融公司人士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首先,我们合作的金融机构有上百家,覆盖面比较广,其中有不少是进行全国展业的机构,这些金融机构有能力为我们今天的业务提供不间断的服务。而我们合作伙伴的拓展也一直在持续,合作伙伴阵营一直在不断扩大。”

  资深信托分析师袁吉伟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2020年的新规已经对消费金融公司有所规范,主要就是降低消费金融公司的杠杆,这次互联网贷款新规实际是一种补充。通知针对的主要是联合贷,影响不算太大。

  信托输血消费金融存风险

  据前瞻性研究院发布的《消费金融产业链图谱》,在消费金融产业链中,信托公司主要作为上游的资金供给方,为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新型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这些消费金融服务商提供资金供给。

  如此,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业务风险或存一定关联。

  喻智表示,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业务主要有:流贷模式――向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提供流动性支持;助贷模式――信托公司和助贷机构合作,将贷款发放至消费者指定账户;ABS模式――信托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为消费金融机构实现盘活存量资产的目的,还包括现金消费贷、受托支付等。

  “这次银保监会发布的通知主要影响的还是助贷模式业务,流贷模式和资产证券化影响不大。”喻智表示。

  在“流贷模式”中,信托公司仅作为合作消费金融类机构的资金供给方、通道方,利用信托公司的资金募集和牌照优势,通过风险可控的交易结构提供资金,但并不穿透到底层资产。

  一家消费金融公司的内部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信托公司尝试做消费金融,一般都是从流贷做起。这种模式比较简单,信托公司只需要提供资金,不过在风险管理上难以获得超额收益。

  另外,在ABS模式中,一些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服务商合作,通过ABS模式盘活银行、持牌消金公司、新型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的消费贷款资产。

  据CNABS网站显示,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2日,工行、建行等银行已发行12款ABS产品,发行机构均为信托公司,其中有8款产品与消费贷有关,涵盖个人消费贷款、住房抵押贷款、不良资产重组,发行总金额达572.97亿元,住房抵押贷款ABS产品发行金额占比最高。

  此外,捷信和平安汇通等通过信托公司尝试现金消费贷业务。2020年云南信托在“云南信托个人信贷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上,以微信小程序的方式上线了一款现金消费贷产品“云融优贷”,介绍的信息显示,该产品期限为12个月,日利率为0.01%-0.1%。

  最直接的是,一些信托公司也通过筹建消费金融子公司,经营消费金融业务。

  比如2019年6月,中信消费金融成立,注册资本为3亿元,中信信托持股34.9%,获批开展个人消费贷款相关的人民币业务;西藏信托董事会也已审议通过《关于出资组建消费金融公司的议案》,如果顺利获批,这将是第二家信托系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此外,渤海信托持股中邮消费金融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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